《安徽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王清憲
??????????????????????????????????????????????????????????????????2022年1月22日
(1999年6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公布, 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第一次修改公布,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第二次修改公布,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第三次修改公布,2021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目 錄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及專業技術人員的信用管理,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效能。
第五條?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資質管理第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領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申領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改變業務范圍的,應當重新辦理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終止活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九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三章?發包與承包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發包方應當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實行勘察、設計一次性總體招標的,無正當理由發包方不得限制建設工程勘察單位與設計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方應當依法擇優選擇承包方。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方將招標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給指定的承包方。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采用勘察方案、設計方案招標或者勘察、設計團隊招標。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勘察、設計費或者計費方法。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5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建筑工程設計方案評標時,建筑專業專家不得少于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其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評標時,主導專業技術專家原則上不得少于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
評標專家應當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應當具備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經驗。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發包方也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院士、工程勘察設計大師等專家參加評標。
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用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發包方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中不得收受、索取賄賂、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方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七條?省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來本省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按規定報送企業基本信息。
境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到本省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鼓勵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開展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進建筑師負責制。
第四章?質量管理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建設標準以及國家規定的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設計文件選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加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專用章。
專用章的內容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名稱、資質證書等級、編號、有效期。設區的市、省管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專用章的管理工作。
禁止偽造、買賣、出借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依法需要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審查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施工圖送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需要變更、修改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變更、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變更、修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變更、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變更、修改。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進行工程施工,負責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工程勘察、設計問題。
鼓勵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派駐施工現場勘察、設計代表。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實行勘察、設計文件逐級校審制度,確定勘察人員、設計人員、校對人、審核人、審定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職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全面負責,有關人員對其簽字蓋章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七條?鼓勵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購買勘察、設計責任保險。
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實行動態管理,對資質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違法情節嚴重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權限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制止不正當競爭,給予外地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與本地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同等待遇,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形式,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將檢查及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制度,定期開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第三十四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筑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軍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