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合肥市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Hefei Green Building and Exploration & Design Association (縮寫為HFGBED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勘察設計、審圖機構、施工、監理、開發等企業,與綠色建筑技術、新型節能建筑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消防、采暖通風和空調設備等相關的生產經營企業,相關專業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自愿結成的具有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履行服務、自律、協調的基本職能,堅持“雙向”服務,努力發揮協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提供服務,推動會員單位集約節約利用資源,加快合肥綠色建筑、建設科技和勘察設計的發展,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促進城鄉建設走上綠色、循環、低碳的可持續發展軌道。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行業主管單位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服務。按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按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合肥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合肥市包河區馬鞍山路109號合肥市城鄉建設綜合服務大樓二樓。
第二章 黨的組織
第七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在中共合肥市城鄉建設領域協會(中心)總支部委員會的領導下,成立中共合肥市城鄉建設協會(中心)聯合支部委員會,配備黨務工作者,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社會組織管理費用列支,可按照有關規定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八條 本會黨組織參與重大事項研究決策制度,重大決策前需經黨組織領導班子醞釀論證,決策時,由黨組織成員表達黨組織意見。
第九條 本會黨組織設書記 1 名,支委成員2名。進入管理層的黨組織成員要充分表達組織意見,體現組織意圖,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黨組織報告。紀檢委員負責組織協調社會組織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十條 本會黨支部是黨在本會中的戰斗堡壘,在職工群眾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一)發揮政治引領作用,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幫助、協調和促進發展。
(二)按照社會組織需要、黨員歡迎、職工贊成的原則,把黨組織活動與經營管理緊密結合起來,實現目標同向、互促共進。
(三)以黨建強、發展強為目標,按照“比作用發揮、爭創服務型黨組織,比誠信奉獻、爭做優秀共產黨員”的標準,廣泛開展“雙比雙爭”黨組織創建活動和黨員示范崗、黨員責任區、黨員公開承諾活動。
第十一條 本會黨支部向上級黨組織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教育黨員和職工群眾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合法經營,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二)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創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團結凝聚職工群眾,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主動關心、熱忱服務黨員和職工群眾,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三)積極反映群眾訴求,暢通和拓寬表達渠道,依法維護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協調各方利益關系,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四)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社會組織文化建設,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促使社會組織誠信經營;
(五)發揮社會組織人才、信息等資源豐富的優勢,主動與社區和其他領域黨組織結對共建,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組織帶領黨員和職工群眾圍繞發展創先爭優,發揮黨組織和黨員先進模范作用,促進社會組織經營管理健康發展;
(六)完善組織設置,健全工作制度,堅持黨的組織生活,做好發展黨員和教育、管理、監督、服務工作,領導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支持和帶動群團組織發揮作用,進一步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
第十二條 本會黨員管理層人員和本會黨支部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支部書記一般由管理層人員擔任。黨支部書記應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支部開展的有關活動可邀請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參加。
第十三條 本會黨支部黨組織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支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支委委員到會,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表達,議題涉及的分管支委委員應當到會。黨組織會議由黨支部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其他支委成員召集主持。
第十四條 本會黨支部會議研究決定事項,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采取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以會議應到會成員半數同意形成決定。未到會支委委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該暫緩表決。
第十五條 本會各部門有義務協助本會黨支部的工作。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關于節能降碳及生態文明建設的法規、方針和政策;推廣綠色建筑和勘察設計的先進理念、技術和經驗;提高公眾意識,普及相關知識,促進綠色建筑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
(二)反映業內訴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會員單位需要,組織市場拓展,發布行業信息;開展綠色建筑和勘察設計先進技術與產品的推介和展示,幫助會員單位提高企業品牌和知名度,發揮頭部企業引領作用,組織業務和技能培訓,提供咨詢服務;
(三)開展行業誠信建設,規范行業行為,組織會員單位加強自律管理,在政府管理部門指導下共建規范、有序的綠色建筑和勘察設計市場;
(四)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組織開展行業領域內科技研究和專題研究,開展綠色建筑和勘察設計行業統計、調查,參與涉及本領域發展的行政管理決策的論證,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涉及本領域利益的事項,提出相關立法以及有關技術規范、發展規劃、行業標準、行業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組織開展各類先進的綠色建筑理念、產品和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工作,為會員單位提供相關資料信息;
(六)溝通本會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系,協調本會與其他協會或者組織的關系;
(七)在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監督行業內產品或者服務定價,協調會員之間的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八)協助政府參與綠色建筑和勘察設計行業治理,參與協調會員與其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九)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組織或參與編制本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根據政府相關部門要求,組織或參與綠色建筑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的編制及相關宣傳培訓工作;
(十)根據發展需要,配合相關大專院校為會員單位招聘人才提供幫助,開展有利于企業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以上業務范圍概括為:政策研究、標準制定、技術推廣、咨詢評價、技能培訓、交流合作、行業自律等。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是本行業(業務、學科)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單位,在綠色建筑與勘察設計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勘察設計、審圖、施工、監理、開發及與綠色建筑技術、建筑節能技術、新型節能建筑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門窗幕墻、采暖通風和空調設備等相關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
第十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二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遵守本會章程。
第二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會費繳納標準:
(一)會長單位:10000元/年
(二)副會長單位:8000元/年
(三)常務理事單位:7000元/年
(四)理事單位:5000元/年
(五)會員單位:3000元/年
第二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章程,本會將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十一)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十二)聘請顧問;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有1/3以上理事提議應召開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十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不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13人,秘書長1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工作,簽署本會文件;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每年對本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五)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當本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應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資助人或單位、及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發現本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核算,加強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