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現將《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的修改決定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時間自2023年9月6日至10月5日止。提出意見可以在網頁直接提交修改意見,也可以通過信函將書面意見寄至合肥市蜀山區清溪路100號省司法廳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30031),或者電郵:sftlfych@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關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安徽省司法廳
2023年9月6日
附件1
關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為了進一步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碳排放,主動適應節能降碳工作新形勢新要求,現決定對《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組織制定優于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并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技術標準,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標準,綠色建筑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的標準及定額,指導全省民用建筑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節能標準的落實情況納入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體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筑實體質量和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行為實施監督。”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能規劃。建筑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
(三)刪除第八條、第六章、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稟賦、氣候條件、建筑特點,發展綠色建筑。”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鼓勵行業協會在民用建筑節能規劃與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耗與碳排放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六)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建設單位編制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建筑節能降碳要求;開展咨詢、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材料設備購置以及相關招標活動,應當向相關單位明示建筑節能降碳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降低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內容,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建設單位可以采取駐廠監造等方式,加強裝配式建筑節能部品部件的質量管控。”
(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施工單位應當建立降低施工能耗的規章制度,在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明確降低施工能耗的技術措施,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公示民用建筑節能性能、節能措施和主要技術指標。”
(八)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其改造部分應當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節能改造應當優先采用遮陽、改善通風、節能門窗、建筑屋頂和外墻保溫節能改造、幕墻抗熱輻射等經濟合理的改造措施。”
(九)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
(十)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能效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規定將測評結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公共機構能耗定額標準對建筑能效進行管理。”
(十一)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從事建筑能效測評的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檢測,出具的測評報告應當真實、完整。”
(十二)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刪除第二款、第三款,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應當安裝太陽能系統,并根據當地資源與適用條件,合理選擇淺層地能、生物質能、風能、空氣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
(十三)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刪除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示范引導、財政補助、技術指導、質量管理等措施,推進光伏建筑一體化技術應用。”
(十四)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需要采用沒有相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技術論證;經論證符合節能要求及質量安全標準的,可以在建設工程中使用。”
(十五)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刪除第二款。
(十六)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十七)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能效測評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十八)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刪除第三項。
此外,根據機構改革的要求,將有關條款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個別文字、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附件2
《關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現就《關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決策部署的要求。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經過深思熟慮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節能降碳作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關鍵性手段,對我國經濟社會綠色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進一步推動建設領域節能降碳工作,有必要對《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改。
二是適應民用建筑節能降碳工作實際的需要。《辦法》自2013年1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對規范我省民用建筑節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建筑節能降碳工作持續推進,和“要立足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已進入以降碳為重點戰略方向的關鍵期”的節能降碳工作新定位,《辦法》規定滯后于新形勢新任務,存在著諸如:民用建筑節能社會組織參與度不夠、對建設單位要求不嚴不實,可再生能源利用范圍不廣、標準不高,民用建筑能效管理和節能新技術推廣力度不夠等問題,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是進一步強化對民用建筑節能降碳各方的責任要求。增加主管部門規劃管理責任,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建筑節能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能進行規劃管理;增加鼓勵行業協會參與民用建筑節能降碳工作的規定;補充完善對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節能降碳工作新要求等。
二是進一步強化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節能領域的推廣應用。完善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標準,指導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規定;完善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統籌利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規定;補充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工業廠房、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機構建筑、公益性建筑應用太陽能光伏的規定等。
三是進一步明晰民用建筑節能管理的措施。增加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按照能耗定額標準進行能效管理的規定;完善采取示范引導、財政補助、技術指導、質量管理等措施,推進節能新技術應用的規定。
(四)刪除發展綠色建筑的規定。2021年,省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安徽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具體規定了綠色建筑的發展措施和管理要求,所以刪除了第六章“發展綠色建筑”的內容。
此外,還修改了部分法律責任的規定,修改了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名稱。